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司长解敏《解决评价中的关键问题》
发布日期:2021-10-26阅读次数: 773
今年8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围绕科技成果“评什么”“谁来评”“怎么评”“怎么用”完善评价机制,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。为此,我们特约请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司长解敏就“解决评价中的关键问题”展开笔谈。
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活动的重要指挥棒,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能更好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积极性,有利于推动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,促进创新链、产业链、价值链深度融合,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。
近年来,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,项目评审、人才评价、机构评估等改革加快推进,国家科技奖励提质增效。当前,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号角已经吹响,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,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求更加鲜明的成果评价导向,引导广大科研人员产出更多具有高价值的科技成果。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,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,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发挥不够,多维度、分类的评价体系不健全,指标单一化、标准定量化、结果功利化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,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,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破除。
新时代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,要坚持科技创新质量、绩效、贡献的核心导向,统筹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,采取分类、多维度、多层次、差别化的评价方式,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,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、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,形成良好的评价生态。下一阶段,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应从评价全链条通盘考虑,围绕“评什么”“谁来评”“怎么评”“怎么用”等关键问题,从五个方面重点发力。
一是把“五大价值”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核心。
评价是指挥棒,“评什么”是科技成果评价的首要问题。应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科学价值、技术价值、经济价值、社会价值、文化价值,对每一项科技成果都要在多维价值坐标中找到准确位置,而不是简单套用一种评价标准,防止“一把尺子量天下”。具体而言,科学价值应重点评价在新发现、新原理、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。技术价值应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,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、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,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。经济价值应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、预期效益、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。社会价值应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、国防与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。文化价值应重点评价科技成果在倡导科学家精神、营造创新文化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,需牢牢把握“五大价值”评价这个核心,并将其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,贯穿科技成果评价的方方面面。全面评价科技成果的价值,有利于对科技成果的全面认识,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。
二是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。
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活动,往往形成不同形态、性质、价值的科技成果。科技成果评价需要根据成果的特点和应用需求,按照“谁委托任务谁评价”“谁使用成果谁评价”的原则,构建由政府、企业、金融投资机构、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评价结构,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,形成科学合理、多元主体协同作用的制度安排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充分利用供需、价格、金融、竞争等市场调节机制,推动不断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,并识别出能够管用、好用的成果。需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,在市场失利的领域和环节,加强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,产出更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科技成果,推动我国对世界知识创新作出重大贡献,改革民生福祉。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,使第三方评价真正发挥“第三方”作用,提供客观、公正、科学的评价服务。
三是创新科技成果评价的方式方法。
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技评价体系,也没有永恒不变的评价方法。随着科技发展和创新范式的变化,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价也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新方式新方法。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,根据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技术开发和产业化、国防科技等不同成果类型,探索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维度、多层次的分类评价机制。引导相关主体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,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,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,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。围绕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、多种形式等,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,特别是利用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,发展新的评价方法。加强中长期评价、后评价和成果回溯评价,提升科技成果评价的准确性、可靠性和可用性,合理确定不同科研人员对成果的实质性贡献。
四是切实用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结果。
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管理的一种工具,如何成为有效“指挥棒”,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评价结果,这是发挥评价功能、决定科技成果评价改革成败的关键。首先,发挥好科技成果评价在科技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,将成果评价改革与项目、人才、机构等各方面评价有机结合,使科技成果真正成为各类科技评价活动的有效载体,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。其次,发挥好评价的激励作用,从需求侧入手引导高质量科技成果的形成,完善与成果评价结果相衔接的政府采购订购、首台(套)等配套政策,给予产出重要成果的个人、团队和机构适当激励,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积极性。发挥好科技成果评价的决策支撑作用,把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资源配置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参考,防止为评而评,评价与科技决策脱节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,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国有资产评估机制,建立更加细化的科研人员尽职免责制度,消除法人单位的后顾之忧。
五是强化主体责任。
“一分部署、九分落实”。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“规划图”转化为“施工图”,需要各方面协同推进,上下联动,压实落实主体责任,确保改革走深走实。坚持试点先行,选择不同类型、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试点示范,打造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样板,发挥模范带动效应。发挥各相关部门各地方的作用,推动各方面及时完善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关政策,把中央改革要求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,为有关法人单位落实提供依据和指导。各高校、科研院所作为政策落实的一线,应把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与实际相结合,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评价办法,使科研人员真正感受到改革的成效,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。